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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全体委员大会
第十六条 化妆品标委会每年不定期地召开全体委员会议,但每年不少于一次全体委员会议。
如需要,可邀请有关专家和监管部门有关人员列席会议。
第十七条 全体委员会议内容:
(一)审议委员会章程;
(二)审议化妆品标委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(三)研讨化妆品标准政策和发展战略;
(四)审议标准化工作范畴内的有关重大问题;
(五)审议化妆品专业领域标准发展规划;
(六)其他重要事项。
第五章 议事规则与程序
第十八条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。
第十九条 全体委员会议应在其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的情况下召开,并通过决议。会议决议须形成正式的文件。
第二十条 会议须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并建立完整的档案。
对于委员出席会议的情况、委员表决的情况、会议讨论的情况等,须有可查实的、详细的和完整的记录。
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标委会应按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标准评审,可采用会议评审或函评方式。
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标委会日常工作会议、标准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,一般邀请部分委员参加。
必要时,可邀请有关专家和监管部门有关人员列席会议。
第二十三条 化妆品标委会在做出有关决定时,原则上应协商一致。如需表决确定的,须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会议人员同意,方为通过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化妆品标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执行。
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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